关于对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顾亮、何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2023年未发生关联担保,但在年报“第五节 重大事件”中披露控制股权的人西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一是公司OA财务报表模块中包含控制股权的人西部材料的部分费用审批单,公司财务信息系统未能完全与控制股权的人分开。二是公司依据“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逐步加强公司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有关要求,以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后勤服务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西部材料后勤服务企业签订了2023年及2024年后勤服务协议。三是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2023年年报“第十节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制股权的人相互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自主经营能力”,未如实披露存在的独立性不足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治理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顾亮、董事会秘书何波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顾亮、何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公开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证券法律和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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