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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亚盈体育多少年了    发布时间:2025-05-25 08: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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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各经济功能园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卫健委、市旅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宗教局,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小组:

  经市应对新冠感染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坚持及时有效地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特制定本预案。

  为科学、有效、及时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应对准备工作,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监测、预检分诊和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医治”,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应急处置工作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因时制宜调整完善疫情防控领导机制,优化指挥调度、科学调配力量,该加强的加强、该精简的精简,有序推动疫情防控由军事用词,请慎用机制向常态化治理转变。落实属地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属地常态化防控工作负总责。落实部门和行业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发挥联防联控牵头部门作用,承担好统筹协调、研判疫情形势、提出政策建议、提供技术上的支持等职责;其他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行业、系统管理,制定好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落实企业和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点区域返拉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将防控措施落实到户、落实到人。落实个人家庭防护责任,自觉履行防控责任义务,养成勤洗手、多通风、戴口罩、少聚集等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1.2.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新冠感染疫情的应急工作;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部门按照《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新冠感染疫情级别,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1.2.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冠感染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群防群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依据新冠感染疫情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应对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应对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和恢复评估阶段。

  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本预案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新冠感染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建议。

  各县(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县(区)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县(区)委、政府提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建议。

  各县(区)委、政府根据本级应对新冠感染疫情领导小组的建议和实际在做的工作需要,决定是否重新启动联防联控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冠感染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总体预案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防控对策,其他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制订相应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继续将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指定为定点收治医院,市人民医院指定为定点发热门诊,市疾控中心和人民医院加快建设市级核酸检测实验室,提升检测能力;定点医院要根据疫情发展需要,预留一定的专用病房或病区,准备接收新冠感染病例。

  各县区人民医院继续保留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等制度。按照“集中患者、集中资源、集中收治、集中专家”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收治。

  由急救中心负责新冠感染相关病例转运工作。急救中心要继续做好人员、车辆、设备、设施、药品和防护物品等准备,做到专车转运,规范洗消,车上工作人员按规定防护。确诊病例需要转运的,由负压救护车转运。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要做好病例转运交接记录。

  各工作组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及时提出需要储备的应急物资需求建议,物资保障组负责统筹协调保障。

  防控医疗救治组负责健全完善覆盖全市的新冠感染疫情监测网络和工作方案,加快实验室建设,开展新冠感染疫情监测工作。

  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疫情形势,调整监测及应对策略和措施。

  新闻宣传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等工作,为开展新冠感染疫情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相关工作组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并指导各县(区)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疫情常态化应急意识,提高应急技术水平。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对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消毒通风。

  社区防控组对武汉、中高风险区域返藏来拉、返校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登记武汉、中高风险区域来人员相关信息;加强学校、社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市场监管组加强对餐饮企业、甜茶馆、农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贩运售卖各类野生动物。

  文化局要加强娱乐场所、公园的监管,落实好防控措施,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杜绝人员聚集。

  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本系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自我评估与检查,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上述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分为Ⅳ、Ⅲ、Ⅱ、I四级响应。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将新冠感染疫情遏制在有限范围内或者延缓其传播,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的主要目标是减轻新冠感染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

  县(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控医疗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或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卫生健康委要求,发布预警信息,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集中办公。

  在应对准备阶段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时发现、报告新冠感染所致的疫情,强化新冠感染疫情相关异常事件的报告。社区防控组要加强对学校、社区、村的重点人群追踪和监测。专家组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适时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2)交通卫生检疫。机场、火车站防控组和护城河检查站加强体温监测和健康登记,及时发现、报告和移交可疑病例。由社区防控组将无症状人员信息通报居住地进行监测。

  (4)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公安局配合第一时间确定病例密切接触者范围,做好输入病例及密接人员追踪和管理,为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准备。

  (5)应急培训演练。各工作组组织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意识,加强人员技术准备,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药物和诊断试剂等物资储备。防控医疗组对药物、器械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计划进行评估,提出储备需求。后勤保障组负责统筹协调保障。

  (7)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县(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控医疗组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相关信息,宣传教育组按照职责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新闻宣传和风险沟通,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8)其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贩运售卖各类野生动物;若病毒来自某种动物宿主,加强宿主动物及买卖品交易以及相关场所的监测和管理。

  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控医疗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或按照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集中办公。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控医疗组加强对新冠感染疫情的监测工作。市级专家组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强化疾病危害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

  (2)医疗救治。防控医疗组加强对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开展新冠感染疫情暴发流行应对工作的医疗卫生资源评估,做好技术、人员和物资储备。

  (3)药物储备。医疗救治组组织专家完善药物使用策略。防控医疗组组织对药物、器械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计划进行再评估,提出储备需求。物资保障组负责统筹协调保障。

  (4)出入境检验检疫。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国际条约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强检疫查验。

  (5)重点场所防控。指导各县(区)做好医疗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的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机场、火车站防控组及交产集团加强旅客聚集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工作。

  (1)市内发现新冠感染引起的二代病例,波及2个以上县(区),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自治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控医疗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全区Ⅱ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集中办公。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防控医疗组加强疫情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社区防控组对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

  (2)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病例救治,降低病死率;根据医疗卫生资源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要,合理部署和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充分发挥藏中医药作用。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保障患者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服务。必要时,经各县(区)政府批准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点。

  (4)物资储备。根据疫情形势变化,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应急物资的需求评估,提出储备需求。物资保障组负责统筹协调保障。

  (5)社会措施。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优先保证防控物资运输;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国务院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控医疗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国家Ⅰ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集中办公。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社会措施和物资保障,同时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防控医疗组要组织医疗卫生单位重点监测病症临床严重性变化,开展住院病例、重症、危重症、死亡病例监测。

  (2)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实行病例分类诊治与管理,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3)社会措施。执法监督组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将疫情防控列入各部门的重点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社会动员,落实人口流动限制性措施,全面落实社会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实际,综合协调组组织专家对疫情形势进行研判,适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时作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建议,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宣布恢复评估阶段;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进入评估阶段;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全国进入恢复评估阶段,市转入恢复评估阶段。

  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新冠感染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综合协调组可邀请专业机构对新冠感染疫情应急有关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防控医疗组组织评估新冠感染疫情带来的社会心理与社会关系影响,根据需要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服务。

  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冠感染疫情应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责任。

  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依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做到合理补偿。

  6.1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防控医疗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及对新冠感染疫情认知情况的深入,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令,预案实施评估结果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市政府网站依托西藏政务服务网实现了统一身份认证,您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实现“一网通办”。

  市“政民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市政府及市、县(区)各职能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此栏目既是市政府领导,市、县(区)各职能部门与社会群体、人民群众之间实现沟通的桥梁,也是帮助市政府领导及市、县(区)各职能部门发现和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明显问题的重要渠道,是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真诚欢迎您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对政府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改进的意见。

  1、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以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信件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退回或废弃: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写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事项,应当直接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写信人在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1、如果您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涉及市政建设、居民生活、就业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请先向问题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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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写信内容应简明扼要,写明所反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当事人(包括被投诉方/建议方)、投诉或建议要求,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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